申军
一段时期以来,比特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时有变动,幅度之大令人眼花缭乱,引得各国监管当局为之侧目。
比特币究竟是什么?各国从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并不相同。一些国家是通过法院的判定对比特币的性质进行界定,比如法国。
法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又是如何?有何值得思考之处?本文对此试做述评。
首先谈谈比特币的称谓问题。比特币通常被称为“虚拟货币”“加密货币”。而所谓“货币”(currency)的说法,往往使人联想到官方支付手段和公权力的背书。实际上,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资产,由联结成网的用户的计算机创立,在依靠区块链的数字交易系统上交易,体现的是去中心化管理的无政府特性。因为比特币诉诸密码学技术,所以二十国集团将之称为“加密资产”。
法国法院数次判定比特币为“无形财产”
比特币在法国常被称为“加密货币”,此称谓由加密学和货币二词合并缩写而成,但被学界认为不合规范。2017年5月,法国丰富法语词汇委员会正式将比特币称为“网络货币”(cybermonnaie)。 依照该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技术词汇释义,“网络货币”是指其创立和管理均取决于信息与通讯技术的货币,比特币是主要“网络货币”之一;“虚拟货币”和“加密货币”的术语则不被建议使用。显而易见的是,法国政府赋予比特币的官方称谓意在淡化它的“货币”(currency)色彩,强调其所展现的网络与技术特性。
2019年5月颁布的法国《企业增长与转化法》将比特币定性为“数字资产”。该类资产一方面包括用于首次代币发行中的代币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另一方面包括诸如比特币在内的网络货币单位,具体是指任何以数字化展现的价值。就后一种“数字资产”而言,其不被一个中央银行抑或一个公共当局发行或担保,不必然与有着法定清偿力的货币相连,亦不拥有货币的法定地位。但它们被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作为交易手段,可以藉由电子方式进行转让、存储和交易。
由此可以看出,比特币是可被电子化交换的数字代币,是以数字形式登记的资产,不代表对于任何自然人和法人的金融申索,不包括针对一个实体的所有权。此点与法定货币的特性不同,后者是由一个中央权威当局(即一国或一个货币联盟)发行,代表了相关央行或央行系统的负债。
比特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(money)。其一,从交易媒介的属性来讲,比特币不具备法定清偿的能力,因此商人、企业及行政当局并无接受它的义务,此点和作为法定货币的欧元在欧元区须被强制接受完全不同。其二,就记账单位的属性言来,比特币的价值不依赖于任何实体或金融基本资产,其价格具有强烈的波动性,因此,不能可靠地体现或对比日常产品或服务之价值。其三,就储存价值的属性而言,比特币的价值并不稳定,难被经久保存。正如欧洲央行总裁拉伽德女士在年初的一次电视受访中所强调的,比特币不是一种“货币”,而是一种高度投机性的资产。
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已被数次判定。
在2013年9月做出的一项判决中,巴黎上诉法院判定比特币是一种“无形财产”。2018年4月,在一起涉及比特币转让的税收案中,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比特币具有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“无形动产”的性质,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比特币是无形财产中的动产。
一起数字资产分配案判决令人瞩目
2020年2月,法国南岱尔(Nanterre)商业法庭在其受理的一个案件中作出了令人瞩目的判决。其不仅关乎比特币的法律特性,而且有涉比特币借贷、比特币现金、比特币留置、比特币区块链硬分叉(hard fork)导致的数字资产分配等诸多议题,值得具体阐述。
在上述案件中,原告A是一家从事金融咨询的英国公司,特别专注于“加密货币”(包括比特币)领域。被告B是一家法国法治下的比特币交易平台。2014年5月,A在B的网站上开设了账户,相关运作受到B订立的《一般使用条件》的约束。
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间,原告A和被告B先后缔结了3笔比特币借贷合同。据此B向A总共贷出了1000枚比特币,利息约定为每年5%,同样以比特币支付。
2017年8月1日,硬分叉促生了新的一种“加密货币”,即比特币现金。其与既有的比特币平行流通,独立于后者之外。由于每个比特币的所有者可以获得一个比特币现金单位,持有1000枚比特币的原告A获得了1000比特币现金单位。
需要说明的是,在区块链领域,分叉是指区块链一分为二,藉由原始区块链的开源代码的复本实现。分叉分为软分叉和硬分叉,硬分叉旨在增加一个区块的容量,以期以较低的费用、更快的速度处理更多的交易。
2017年10月,A分两次向B归还了所借的全部比特币,但B强调A仍欠付合同约定的利息。后A要求取出其在B的账户中的53枚比特币,B拒绝了这一要求,并要求A支付利息(约45枚比特币)和归还所获的1000比特币现金单位。
2017年12月,B在催告无果后,先后冻结和关闭了A在其平台的账户,留置了A持有的53枚比特币。对此,A要求B予以返还。B则在2018年2月初再次向A发出催告和提出相应主张。A遂于2018年2月底用一纸诉状将B告至南岱尔商业法庭。
此案中的多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。比如,出借比特币的平台可否以不付利息为由,撤消合同缔约方的账户?平台可否在相关账户之前,对账户上的正数余额执行留置权?供应比特币的合同定性是消费借贷还是使用借贷?比特币是不是可消费的和可替代的财产?源出硬分叉的比特币现金是属于比特币的贷出者还是借入者?
该案法官认为,依据双方均受约束的《一般使用条件》之规定,由于A拖欠利息的支付,B有权拒绝执行A发出的针对53枚比特币的转让指令。但B应向A归还被其留置的比特币,A则须向B用比特币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相应的滞纳金。
法国法官就三个方面作出重要判定
在处理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性争议之外,该案法官还对数个方面作出了判定,以下择介三点。
其一,比特币的法律特性。比特币在上述案件中被认定是可消费和可替代的财产。首先,不论是用于购买财产和服务、兑换成其他货币或是贷与他方,比特币在被使用时即被“消费”,就像法定货币一样,尽管其不是后者。所以比特币可经使用而被消费。其次,由于比特币均出自同样的信息技术协议,故而是同种类和同质素的,是可替代的,与其他比特币是等值关系,因此可以执行法国民法典第1347-1条所指的支付。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,当其标的是一定数量的同类物时,金钱债务是可替代的。
其二,比特币借贷合同的法律定性。鉴于比特币的可消费性和可替代性,上述案件中3笔比特币借贷合同的法律性质被认定为消费借贷。此种借贷见诸法国民法典第1892条,意味着借贷物的所有权自其被交付给贷与者时即予转让,因此借贷者需要担负借贷物的损失,无论损失因何发生。与消费借贷相对照的是同一民法典第1875条规定的使用借贷,即借贷者免费使用出借者交付的某物,相涉物在交付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,需在使用完毕后被原物归还。
其三,基于硬分叉产生的数字财产的归属。由于该案中的比特币借贷合同被定性为消费借贷,故而比特币的所有权在贷出时就被移转给借贷者(即本案原告A),与物的占有相连的风险也随之转移。作为被贷出的比特币的所有者,A可以合法地收取相关所有物的孳息,即源于硬分叉的1000比特币现金单位。
综上所述,法国立法者将比特币定性为数字资产,执法者将之认定为可被消费的、可被替代的财产,比特币借贷合同则被归类为消费借贷。由此可以推断的是,法国强调比特币与官方意义上的货币无关,故与统御货币的公法关联不大;对比特币这样的数字资产的监管,主要是运用私法规则,加强对其使用者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。
值得一提的是,虽然目前比特币的交易量在欧元区所占的比例很低,但其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的实际冲击、对消费者构成的潜在风险,依然会令法国和欧盟当局思考如何更好地规制私人经营的近似于“货币”之业务,并思考数字时代下金融、货币和支付之未来。
(作者系法国执业律师、法学博士)
责编:王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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